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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得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 13:3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高晨) 昨天,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根据《指引》,银行应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在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表示,《指引》的出台有助于银行与信托公司关系的理顺。之前银行在大多数时候都把信托公司作为理财投资的桥梁或平台,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方面,《指引》的出台划分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职能,有利于各金融机构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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