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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不得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 07: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支持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日前专门发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其他合作、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内容。《指引》规范的重点:一是对银信合作双方应遵守的规定提出基本要求,对银信合作过程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规范、合作双方的职责边界等作出规定;二是强调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服务;三是为防范风险、促进银信合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指引》规定,银信合作理财应当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在推介理财计划时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指引》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为确保银信理财产品中银行与信托公司所进行的交易是“洁净交易”,《指引》要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银行与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还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为了维护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防范银信理财产品合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的风险,《指引》规定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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