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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信合作须为“洁净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 04:44  第一财经日报

  韩婷婷

  [ 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等表述 ]

  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下称《指引》)。为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产品、不同市场、不同客户之间传递,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银信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指引》要求,银信理财产品中银行与信托公司所进行的交易必须为“洁净交易”。

  对此,《指引》规定,首先,银行不得为双方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其次,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第三,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相关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下,银信合作可以实现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银行拥有丰富的服务网络和客户资源,信托制度则具有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在现行监管制度下,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股权投资,是金融创新的有效保障。

  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银信合作不断深入,涉及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推介、账户开设等多方面,并涉及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银监会对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的基本思路为“支持发展、规范合作、防范风险”。

  对于风险防范,《指引》要求,银信合作中尤其要重视产品销售环节的管理,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并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能力测试,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此外,《指引》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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