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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联合制定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可打九折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保障民生,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的开发商应具备多项条件,比如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等等。《通知》要求,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
《通知》规定,开发商的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一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业务由一家银行主办。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主办银行组织银团贷款。另外,贷款人应对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单独管理,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进行单项统计。
为防止开发商将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挪作它用,《通知》要求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在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后,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贷款人应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等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并建立单独台账,对每笔贷款发生时间、流向、用途、收款单位、金额、审核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借贷双方应另行签订封闭管理协议。
贷款人应监督借款人按以下原则用款: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贷款;按项目进度用款。央行和银监会要求,贷款人应逐笔审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期通报贷款使用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的,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