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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允许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 06:5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行并购贷款余额占核心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50%并购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以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根据《指引》要求,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满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00%等多项条件。

  《指引》所规范的并购贷款,是用于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最佳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商业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指引》要求,在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应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对于并购贷款的集中度和大额风险暴露,《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以及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这两项比例要求。

  控制并购融资的杠杆率是降低并购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参考国际市场的经验,《指引》规定了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此外,对并购贷款期限提出了一般不超过5年的原则性要求。(更多报道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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