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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理财产品重大收益波动须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3:1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日前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做出调整,规定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同时,根据新的政策,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下发的这份题为《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也对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报告最迟期限进行了调整。将“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改为“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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