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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 对个人理财业务管理规定做出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1:40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 记者 牛娟娟 报道 自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二、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使《办法》与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衔接,原《办法》中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
理财
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
理财产品
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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