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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点名鲁能:警示集团关联客户信贷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13:27 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在4月中旬召开的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银监会高层指出,“大型集团关联客户风险将日益严峻”,在点过“余波未了”的德隆、铁本,“紧随其后”的三九、华源的名字之后,就是“鲁能”。

  在此次会议上,银监会高层指出了大型集团关联客户的五大风险,分别是多头授信和过度融资、集团客户的担保和关联企业互保、信贷资金的统借统还、变相悬空银行债权、与中介机构联手粉饰财务状况。这些因素造成了“当前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银监会监管一部在今年春节前后曾下发通知,要求山东省银监局将

鲁能集团的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汇报。

  随后,银监会和山东银监局向工行、建行、中行、农行等鲁能集团在山东省的主要贷款行发出通知,要求调查并汇报鲁能集团的信贷情况,并向银监局递交相关调查报告。

  4月,银监会高层便在会议上对此进行了告诫。会议之后,银监会下发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集团关联客户风险,充分运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建立强制性约束机制》文件中表示,对发现有集团关联客户信贷风险苗头的集团,银监会要求各银行“要及时排除隐患,报告、研究工作不得延误”。

  银联信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集团客户为主的各种关联性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规模庞大、发展稳健的大集团不仅成为国家产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了各家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然而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集团客户在给银行带来较大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银广夏、蓝田、科龙、农凯事件相继爆发,涉及金额巨大,债权银行众多,在金融界引起巨大震动。

  一、银行大客户贷款集中趋势明显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出于成本、盈利及防范风险的需要,纷纷把集团客户作为重点营销对象,贷款日益向各大企业、大集团客户集中,大客户贷款比重不断上升。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2月末,19家银行授信额度在5000万以上的大客户共4.2万户;贷款余额高达11.5万亿元,大客户贷款余额占19家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在60%以上;大客户授信额度为21.5万亿元,单户大企业平均授信额度超过5亿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广东发展银行最大单家客户贷款占其资本净额的比重已超过10%的监管要求;深圳发展银行的年报显示,最大单家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占其资本净额的比重高达31.8%,严重超过15%的监管要求;渤海银行、民生银行的这一指标也接近15%;中国农业银行和光大银行两家授信及贷款集中度情况也较为严重。

  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存在五大风险

  目前,我国集团性关联企业(以下统称“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复杂,信用状况参差不齐,给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在一季度的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向商业银行指出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五大风险点:

  一是是多头授信和过度融资。与单一客户相比,集团客户具有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和跨地区经营等特点,容易形成银企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在一家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或者在多家银行过度融资。

  二是集团客户的担保和关联企业互保。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担保和关联企业互保较为普遍,但由于不少集团企业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较低,在财务管理上,无法分清责任和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当借款方不能偿还债务时,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使整个集团陷入困境,银行债权难以获得保证。

  三是信贷资金的统借统还,即很多企业集团在内部实行统一的所谓“财务管理”,对信贷资金则实行“统借统还”。集团内企业往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串用银行贷款,银行很难进一步跟踪贷款流向。有的企业集团在规模扩张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甚至存在长期投资大量挤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短贷长用”现象,一旦出现个别银行回收资金或集团销售回笼过缓的情况,资金链就会断裂,对银行系统资金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第四个风险是变相悬空银行债权。有的企业集团为了逃废银行债务,利用内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或通过兼并收购、破产或在关联企业内部转移资产、债务,虚化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承债企业的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

  此外,集团公司可以与中介机构联手粉饰财务状况,延缓风险暴露。这种种因素使当前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三、国外集团客户风险控制简介

  从世界上看,集团客户大额授信的风险管理问题早就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视。在德国,3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大额授信的报告制度。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000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德国和比利时建立的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集团客户贷款风险的思路与对策

  首先,监管部门要利用银行业中的特殊地位加强信息服务和风险提示。为了消除各家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集团客户信贷风险,银监会自2004年起建立了“客户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按月向银行机构反馈客户风险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应用银监会反馈的客户风险信息,建立刚性约束,严防集团关联客户信贷风险。

  其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审慎授信和风险控制。一是要重视贷前调查工作,信贷人员必须依照尽职管理的标准认真分析集团客户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业务运营模式和资金管理模式,多渠道收集关联企业信息,最大限度摸清所有关联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和紧密程度,加强对财务报表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识别,加强对资本、销售收入真实性的判别,夯实分析基础;二是在统一授信的前提下还要重视对承贷主体的选择,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的不同性质,确定借款主体,注意避免因借款人选择不当而产生的结构性从属问题。

  最后,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风险防范。信贷实践表明,利用法律手段防范集团客户的特殊性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商业银行应注意在授信协议和贷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以强化关联交易报告和贷款违约约束。

  [本文由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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