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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调整监管收费方案 意在降低企业负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02:52 第一财经日报
原标准已满3年有效期 霍侃 随着2004年以来的金融机构监管收费标准已满3年有效期,银监会近期可能将对收费方案作出调整。《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获悉,财政部综合司和银监会财务会计部于本月22日联合召开“银行业监管收费座谈会”,说明和解释其制订的新收费方案,并听取机构意见和建议。有参会人士透露,收费新方案的一个原则是想办法降低企业费用负担。 2004年9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被纳入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当时就实施监管收费答记者问时指出,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补充和资产的增长,监管收费比例会逐步下调。 一位参加上述座谈会的人士说,银监会在座谈会上提出一个新方案,即对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等级收费,风险高就收费高,每一个等级收费都不同。另一位参会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新的监管费收费方案可能会区分商业银行类、政策性银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农信社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信社、资产管理公司规模都比较小,可能会区别对待。 对于信托公司目前的收费标准,信托业协会认为,有些种类的信托财产的管理报酬费率极低,总体而言收入不高。如果按资产规模收费,应当将信托财产剔除在计提资产之外。银监会认为,鉴于信托公司的主要获得佣金收入,按资产总额一定比例收取业务监管费确有不尽合理之处。银监会提出对信托公司按业务收入收费。上述参会人士透露,银监会提出按1%收费,有信托公司测算后认为按1%收费将增加企业负担。信托业协会认为,应考虑信托公司处于发展起步期、业务转型过渡期等因素,从低考虑收费标准。 针对财务公司的业务特点,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秘书长罗新泉在会上说,希望在制订新方案时体现出三个差别:一是企业属性,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和成员单位出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集团内部机构,风险由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承担;二是考虑金融机构资产数量的多少和资产质量的情况;三是考虑占用监管资源的多少。 相关报道: 银监会将加强对外资银行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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