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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三年后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2:0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意见》规定,银监会自2010年初开始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申请,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根据《意见》,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分类实施、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及资本计量方法分步达标的原则。 《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应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方面,应采取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组合使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银监会将建立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验证商业银行内部风险和资本评估程序的稳健性,评价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以及资本充足水平。 《意见》规定,2008年底前,银监会将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在业内征求意见。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制定工作,并报银监会备案,并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标,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商业银行至少提前半年向银监会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正式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报道见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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