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洗牌时间表厘定 2010年3月1日成生死大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03:04 第一财经日报

  银监会发布通知,2010年3月1日后未完成有关要求的信托公司将重组或退市

  李涛

  银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合称“新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对信托公司在申请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或进入过渡期作出具体规定。据悉,2010年3月1日后未完成有关要求的信托公司将被责令重组或退出市场。

  新办法已于3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凡能按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其他信托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显示,对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

银监会鼓励其在业务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按照审批程序,优先支持其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
理财
房地产
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推进信托公司创新发展和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也将优先对其试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清理实业投资的规定。通知要求,获准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固有项下实业投资应当于今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毕。应清理的实业投资逐月单独列表报告,并说明资产质量状况、清理结束时限。对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资产质量良好、投资收益显著的财务性实业投资,经批准,清理完成期限可延迟到2010年3月1日。在实业投资清理期间,信托公司不得与被投资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但与清理事项有关的关联交易可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报告,经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同意后进行交易。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后,信托公司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的净资产应不低于3亿元。

  通知还规定,在2010年3月1日后仍未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或无法按照新办法要求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进行重组或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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