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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新办法 商业银行获准进入融资租赁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4: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监会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获准进入融资租赁行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原来5亿元降为1亿元 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本报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中一个较为明显的变化是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进入融资租赁行业。 银监会在新办法中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提高盈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也符合国际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惯例。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 据了解,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实践的发展,已经难以满足公司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另外,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中,承诺向外国商业银行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到2006年底,随着中国银行业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基于以上情况,银监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已得到国务院原则批准。 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为了适应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的要求,新办法还适当拓宽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 在监管规则方面,新办法对一些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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