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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作出重大调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 22: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 (记者 谢登科) 记者1日从银监会了解到,近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签署银监会令,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实践的发展,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公司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另外,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中,承诺向外国商业银行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到2006年底,随着中国银行业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基于以上情况,银监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已得到国务院原则批准。 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 二是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是在业务范围方面,为了适应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适当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 四是在监管规则方面,新办法对一些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提高赢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也符合国际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惯例;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新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及时履行和兑现入世承诺,使境内外银行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还表示,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即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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