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银监会就修订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答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 17:26 中国新闻网

  问:刚才您提到新办法主要是整合原有的法规规章,但同时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要点。

  答:这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1、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新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在关联交易方面,新办法“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在固有业务项下,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在集合信托业务中,规定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3、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新办法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如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惟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等。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营业信托不同于一般民事信托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只是规范集合信托业务,即属于营业信托范畴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就是说,新办法规范的内容不包含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不能把集合资金信托的限制性要求套用在单一资金信托中,新办法并不要求诸如单一资金信托、民事信托等信托类型也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的经营规则。4、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不涉及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取消事前报告的要求。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宽准入”基础上,要求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施“严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问:您刚才谈到集合信托作为营业信托的一个特别类型,新办法作出了一些严格规定,您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答:这方面内容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委托人。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的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信托公司还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新办法所规范的主要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要具有一定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相对要高一些。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为此,新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新办法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第一种业务模式,由于它的法律结构、业务运作模式和委托人范围等方面,不同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我们拟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在今后逐步制定颁布相关的管理规定。

  关于200份合同份数限制和异地业务。关于200份合同份数限制问题,新办法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关于异地业务,原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新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在异地开展业务,但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时,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

  关于信托贷款。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对此,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作出这种调整,主要是引导信托公司真正开展国际化的信托业务,不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国际

竞争力
。同时,引领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运用多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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