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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改银行业法规 中资银行可无境外发起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3:34 第一财经日报

  李涛

  根据银监会新近对一项法规的修改,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不再必须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而只需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据记者了解,此项规定为邮储银行引资与农行改制铺平了道路,邮储银行未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计划,农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可行性也不被各方看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项修改后三天,监管当局批准江苏银行开业,而此时还未有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该行。

  2006年12月28日,

银监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表示,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在办法修改前,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南京商行、宁波商行等资产状况上乘的城商行已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但对于多数需要重组的城商行来说,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尚属于“望梅止渴”。

  此次修改并未涉及境内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银行发起人的条件,比如境外金融机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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