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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银监会调整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12:42 新浪财经

  

银监会调整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左为银监会首席新闻发言人赖小民 右为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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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年12月22日上午

  地点:银监会新闻发布厅

  发布人: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 臧景范

  主持人:银监会办公厅主任、首席新闻发言人 赖小民

  主持人(赖小民):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今天在这里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同志,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做专题介绍,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我代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欢迎和感谢中外媒体参加今天的发布会。也感谢中外媒体长期以来对中国银监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大家知道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三农”问题,2005年10月中旬中央提出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时隔一年中央又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决定,全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持续改善和切实解决三农金融服务问题,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金融工作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和监管,并为此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今天的发布主题是“中国银监会适应农村金融改革需要,改进和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中国银监会在着力改善“三农”金融服务方面又迈出了重大的实质性步伐。

  今天政策的发布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调整和突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今天我们这个新闻发布会大概一个小时左右。下面请臧景范主任发布新闻。

  臧景范: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今天很高兴与新闻界的朋友们见面。

  农村金融是“三农”的重要支撑,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着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银监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责无旁贷。昨天我们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标志着银监会在着力改善三农金融服务方面迈出了又一重大的步骤。

  下面受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同志的委托,我向诸位介绍一下这个《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之后欢迎朋友提问。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和农村金融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加大审慎监管力度,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力度,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三农”信贷投入在不断增加。11月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涉农贷款的余额现在已经达到了4.5万亿,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第二,农户的贷款覆盖面在逐步扩大,11月末,全国农户贷款余额接近万亿,现在已经达到9530多亿,有7072万农户获得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57.6%。受惠的乡村人口大约是3亿人左右。三是服务主体和服务功能有所完善。经过银监会批准,邮政储蓄机构的一些网点开始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尝试,农业发展银行业在部分省份的分支机构开展了小企业贷款的试点,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机构也在积极适应“三农”服务需求,不断丰富和完善新的业务品种。

  虽然农村金融服务正在发生着变化,但是我们也清醒看到,由于各种原因,相对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启动迟缓,进展也比较慢,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农村金融服务还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比较少,网点的覆盖程度相对城市而言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网点,一些偏远地区还存在着一些服务空白,比如说像四川有好多地区还有服务上的空白点,有好多信用社还是一人社,服务人员比较少。

  二是农村信贷资金供应与新农村建设形势不适应,除农村信用社以外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入较少,新增投放大量向城市地区和非农业转移,没有切实承担农村信贷投入的社会责任。

  三是现有农村银行业的效率比较低、手段落后、历史负担重。

  四是农村贷款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情况依然存在,由于农村各种产业的盈利性低、农民和农民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比较高、抵押贷款手段比较少,不少农户和企业贷款的需求还难以满足。

  五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还没有形成合力,在农村地区进行信贷资金投放缺少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信用基础。没有现代农业金融体系就很难发展现代农业,就很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离不开制度性的扶持政策。近年以来银监会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根据银监会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金融竞争充分行的快速调查,初步掌握了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这个基础上银监会陆续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的兼容监管政策,主要是包括《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企业的贷款指导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我们即将出台《银行业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持续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善“三农”金融服务。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这次银监会历时半年时间,认真学习借鉴印度、孟加拉等国家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经验,征询了中农办等有关部门建议,制订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总体上看,该《意见》的内容既有国际化的视野,又切合中国的实际,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

  《意见》的要点,主要是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创业,引导各类机构到农村增设网点,解决目前城乡金融发展的不平衡的问题。为了便于大家的理解和记忆,我把《意见》的核心内容和特点概括为24个字,那就是“低门槛,严监管;增机构,广覆盖;拓功能,强服务;先试点,后推开”这样一个基本的特点和内容。“低门槛、严监管”就是指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低门槛就是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覆盖面;严监管就是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这个监管原则贯穿了《意见》全文,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因为这类机构是对现有机构的改造和重组,资本金的要求比新设的高一些。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同时,《意见》在投资人资格与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也是适度降低了门槛。为落实“严监管”的持续审慎监管原则,《意见》强调,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监管的要求,并且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到8%之间,再一个档是降到4%这一档,然后再降到2%这一档,分这样四种类型,适时采取递进式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及时分类处置有问题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增机构、广覆盖”就是在农村地区增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覆盖面是解决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意见》从两个方面提出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所辖区域的乡(镇)或行政村。《意见》规定,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来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虽然改造了一批,下面还要积极鼓励这一类机构的改造。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性准村设分支机构。农村地区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

  关于“拓功能、强服务”,主要是指目前农村金融基本上只能提供存、贷、汇老三样服务,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银监会在《意见》中“增机构、广覆盖”的同时,特别注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这是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有效措施,《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标准化的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业务,逐步地把它推广到广大的农村,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银监会充分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在深入合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业务合作,与农村机构来进行业务合作。积极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大力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龙村地区设置ATM机和发行银行卡,以便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广泛、更便利、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先试点、后推开”就是指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部充分的地区主要是集中在中西部,还有东北、海南省和东部的一部分省以及其它省份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一般是竞争不充分,有些地区服务是空白的。

  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的政策调整,涉及的面比较广,政策性也比较强,推动这项工作一定要既积极又要稳妥,必须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解决空白问题,然后再逐步解决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按照这样一个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逐步推开,首批试点的这些省份我们准备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的6个省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

  这个《意见》颁布实施充分证明了银监会重视金融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贯态度和立场。我们相信,这次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必将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必将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构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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