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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18:38 银监会网站

  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防范金融创新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金融创新的运行机制、金融创新的客户利益保护、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金融创新的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指引》明确提出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最终体现在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注重风险管理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等。《指引》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时做到“认识你的业务(know your business)”、“认识你的风险(know your risk)”、“认识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认识你的交易对手(know your counterparty)”。

  《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要构建高效的运行机制。董事会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并确保其与全行整体战略相一致;倡导商业银行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形成前台营销服务职能完善、中台风险控制严密、后台保障支持有力的业务运行架构,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流程银行”。《指引》还引导商业银行从制定操作规程、加大信息技术投入、人才支持、改善客户关系管理、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完善金融创新的运行机制。

  《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活动中要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商业银行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信托责任和注意义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做好客户适合度评估,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与消费;建立有效受理客户投诉、建议的渠道和处理机制,研究和处理客户对金融创新的潜在需求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广大金融投资者也应遵循“买者自负”的市场经济原则,充分认识金融产品与市场中蕴涵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指引》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和前置程序,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各类风险,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金融创新活动与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指引》阐明银监会对金融创新遵循“规范和发展并重、培育市场和防范风险并举”的监管原则。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推动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公平交易规则的形成,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银监会鼓励经营审慎的银行开展创新活动,强化持续性监管,注重全程的风险控制。银监会积极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责,将和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一道共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进一步增进公众对 “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提高风险承受意识和承受能力。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已开始全面履行对WTO的承诺,银行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面对广大企业和个人日益旺盛的金融需求,银行业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亟待提高。《指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银行业加快创新步伐、防范创新风险,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应对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挑战,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金融创新营运和风险的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加快银行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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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释疑

  1、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答:中国银行业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尤其是通过近年来的股份制改革,商业银行在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结构、人才储备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显著提高,银行业整体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完善,金融创新的市场需求也迅猛增长。当前,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和改革成果的显现,中国银行业在客观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创新条件,在主观上也形成了很强烈的创新动力。

  基于这样的认识,银监会把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作为现阶段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管工作内容,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适时推出《商业银行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鼓励、支持和指导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

  《指引》的制定和发布,正逢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之际。因此,《指引》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资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非常欢迎外资银行把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经营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带到中国来,把适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满足广大企业居民金融需求的创新产品带到国内市场来。我们相信,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将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同时,我们希望中资银行既要正视自身在创新能力上与国际活跃银行的差距,急起直追,也要善于发现和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坚定信心,要在学习中竞争,在竞争中发展。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我们鼓励中外资银行展开平等而充分的市场竞争,通过金融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我们也鼓励中外资银行在竞争中开展深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实现资源互补和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创新市场的发展,实现市场参与各方的共赢。

  2、问:《指引》中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尤其是银行要坚守合法合规的创新原则,这会不会阻碍银行创新?

  答:现有的规范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一定历史条件而制定的,其中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当时市场上和银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市场发生了新的变化、银行取得了新的进步、公众产生了新的需求时,有些规定是可以有所突破的。但这种突破不是盲目的、任意的,而是要在合规的情况下,在法律的总体框架内,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实现。作为监管部门,银监会也将继续全面了解市场信息,深入分析市场变化情况,认真研究银行的创新需求,跟踪评价已制定的监管规章和政策,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

  银监会在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二者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金融创新的目标是为银行增加收入、减少成本、降低风险,是不断满足广大企业和城乡居民的金融需求。不规范的创新活动不但不能实现上述目标,反而会给银行、银行客户以及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这在国内外金融发展史上都有很多例子,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因此,我们在《指引》中提出了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关于创新的基本原则。这些规范性要求不应当被看作是对银行的约束和限制,而是保障银行创新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创新领域积极主动向国际先进银行学习的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导商业银行按照这些规范性要求去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恰恰是银监会鼓励创新这一思想的最好体现。

  3、问: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广大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能从中获得哪些益处?

  答:银监会发布《指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鼓励和规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使广大社会公众享受到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金融创新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普通百姓从金融创新中感受到的好处也是实实在在的。

  第一,《指引》倡导商业银行优化创新发展战略,构建高效的运行机制,拓宽业务领域,整合内部资源,释放创新能量,提高创新效果,更好地满足广大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随着商业银行创新水平的持续提高,当前创新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产品层次较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将会得到显著改善,金融市场上将不断出现更丰富多样的、符合市场需要的、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更高水准、更加完备和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

  比如说,建设银行目前正与美国银行合作开展零售网点转型项目。这一项目是以方便客户为出发点,实施建行网点功能由结算型向服务型转变,简化网点的后台运营功能,减少交易中客户填写事项,建立客户驱动的业务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和排队现象,并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此外,商业银行在消费领域内设计和推出的银行卡和个人消费贷款之间、以及各种个人账户之间的混合性、复合性产品,在住房信贷领域的非传统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服务也都极大地方便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

  第二,《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提出了很多严格的要求。银监会已经注意到,目前商业银行在创新业务活动中,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不到位,银行客户对此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很集中,有的问题甚至已经引发诉讼。《指引》中专门有一章阐述商业银行如何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保护消费者利益,尤其强调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对客户的尽职责任。商业银行向客户销售创新产品时,必须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产品所蕴涵的各种风险,风险提示要放在销售合同的显著位置,要帮助客户理解产品的风险特征,确保客户购买到与自身实际需求、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4、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有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指引》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金融创新的概念和意义。第二章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主要倡导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要遵循国际通行的惯例和原则。第三章金融创新的运行机制,主要侧重于引导商业银行建立适合自身的金融创新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第四章金融创新的客户利益保护,主要侧重于要求商业银行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履行对客户应尽的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第五章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自我处置能力。第六章金融创新的监督管理,提出银监会对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监管思路。第七章附则,对《指引》的生效日期进行说明。

  5、问:《指引》是如何体现银监会鼓励金融创新与加强创新监管的思路的?

  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方面: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开展各种创新活动,资本充足率要达标,公司治理结构运行良好,执行严格的内控制度,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要求,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二、鼓励商业银行在新产品立项、设计、投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与监管部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沟通,使监管部门尽早了解商业银行创新意愿,避免创新的盲目性。

  三、强调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的自我管控,董事会和高管层负责管理创新风险,并将创新风险管理纳入到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采用现代风险管理手段,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四、为适应当前银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银监会将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实现监管创新,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准入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6、问:《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相伴随,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以风险为本的监管,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是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创新业务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中不很明显的风险都将日益凸现。《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的自我控制,通过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创新业务风险的管控能力。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各类风险,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和其他传统业务的风险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政策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三、商业银行应通过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架构,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创新业务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

  7、问:《指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

  答: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要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开展创新业务;

  二是商业银行要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向客户准确无误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商业银行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与消费,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

  四是商业银行开展创新业务时要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的保护;

  五是商业银行要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类冲突,建立有效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机制。

  8、问:《指引》中为什么强调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时要做到“四个认识”?

  答:“认识你的业务(know your business)”,“认识你的风险(know your risk)”,“认识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认识你的交易对手(know your counterparty)”,这“四个认识”是商业银行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商业银行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时,尤其是开展较为复杂的创新业务时,应当认真解决的核心问题。做好“四个认识”,可以帮助银行更加注重经营活动的审慎性,避免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市场利润诱惑之下盲目开展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管理能力不相符合的创新业务。“四个认识”应当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管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首先要认识其重要性,并将其纳入经营管理体系中,在全行上下培育起“四个认识”的良好观念。

  “认识你的业务(know your business)”,要求银行从发展战略角度明确创新业务的基本特征和预期的成本收益,确保新业务的拓展符合银行总体发展的需要;“认识你的风险(know your risk)”,要求银行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创新活动面临的各种风险,避免银行在创新活动中遭受重大损失;“认识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要求银行做好客户评估和识别工作,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所销售的产品适合客户的真实需求,同时尽可能避免利用创新业务欺诈银行的行为发生;“认识你的交易对手(know your counterparty)”,要求银行在创新活动中涉及投资、交易类业务时,务必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

  9、问:为什么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在投资者教育中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答:近两年,我国银行业不断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银行业也因此获益匪浅。

  在金融产品与服务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的同时,其复杂性也不断提高,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之间开始出现这样一个问题: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知识背景不足以充分理解复杂的金融产品、服务的利益与风险,或者退一步,他们有足够的知识背景但是没有从银行那里得到足够的产品信息披露,甚至得到误导性的信息。这个问题加剧了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众金融素质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凸现出来。

  加强公众金融素质教育工作,一方面要为消费者、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在公众教育服务工作中,监管机构因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能够从中立、公正的立场向社会公众广泛提供信息和学习材料,同时也能够以领导者和协调者的独特身份来配置教育资源。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产品的卖方,不仅应在销售产品时注意遵循“匹配客户”的原则,诚实尽职地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还应从对社会负责、对广大客户负责、对银行自身发展负责的角度出发,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大力开展公众教育服务工作。

  10、问:什么是“买者自负”?为什么要强调“买者自负”?

  答:“买者自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产品的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当然也要自己承担决策风险。这也是为什么目前世界各国通常不会因为股市的涨跌而给投资者提供赔偿的原因。

  强调“买者自负”的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金融投资者要加强自我教育,充分认识金融产品与市场中蕴含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投资者在购买新的金融产品时,不能只关注预期的高收益,还要了解和认识其中的巨大风险。投资者在做出决策前,要尽可能地对所购买的金融产品进行调查,要问自己三个核心问题:第一,你知道你买的是什么东西吗?第二,你知道其中有什么风险吗?第三,你确信你能够应对这些风险吗?如果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存有疑问,那么这个投资者就应该去咨询专家,或者自己深入学习。另一方面,“买者自负”也要求产品提供方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做适当的披露,尽可能避免客户对所购买的产品存在很大误解。所以《指引》中特别强调了商业银行在创新活动中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和对客户的尽职责任,这也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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