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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4:08 第一财经日报

  改制外资行获5年贷存比达标宽限期

  李涛 韩圣海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受到外资银行高度关注的贷存比达标宽限期最终被确定为5年。

  中国银监会在关于《细则》公布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表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在《细则》正式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中,外资银行提出的贷存比达标宽限期为2~5年。银监会官员表示,为了保持这些外资银行业务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将给予特别充足的宽限期。

  部分外资银行昨日就“贷存比5年宽限期”的规定向《第一财经日报》表达了不同看法。

  星展银行上海分行行长陈国华说:“对于星展银行来说,贷存比方面5年的宽限期应该已经足够,星展将力争在5年内达到相关监管指标的标准。”

  一家外资银行的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给予外资银行缓冲期肯定是好事,很难说够不够,因为每家外资银行的情况都不一样,但相信不少外资银行都会有压力,并会对人民币贷款增长造成影响。”

  东亚银行一位分支机构负责人则对本报表示,虽然保留经营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某种程度上将可以降低贷存比监管指标的压力,但人民币贷款方面,外资银行肯定会面临一定困难。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丁剑平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相信在5年的宽限期内,外资银行会尽量提高人民币存款的增量,围绕人民币存款,中外资银行会有一番争夺。但即便如此,人民币存款客户的竞争可能也只会发生在局部,毕竟外资银行对目标客户还是有一定门槛的。”

  另一项宽限期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商业银行法》“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在宽限期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条例》施行前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签约的、并转入外商独资银行的贷款可以在合同期内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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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关键词:简化

  《细则》进一步简化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第一层级为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第二层级为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除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中外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两个业务许可层级外,可以扩大到第三层级,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和1亿元。

  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一是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层级由原来的6级简化为2级;二是外国银行分行在保持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还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的存款,而且增加此项业务不需单独重新审批,不再增加营运资金要求;三是外国银行分行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随时申请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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