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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强贷款卡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6:1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贷款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央行分支机构应将借款人申请贷款卡所产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地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法人、其他组织等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央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这份正在央行征信管理局征求意见的文件称,央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央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申请人应提交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交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意见稿》还规定,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贷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若有这种情况,央行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而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不得为没有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金融机构为无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央行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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