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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0:45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雷 阳

  记者从央行获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和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要求,如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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