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强化银监会准司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6:0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王妮娜 北京报道

  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出现了三大改动,从而强化了银监会的准司法权。今后对于银行业案件,银监会有权对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加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的穿透力。

  对企业和个人享有延伸检查权

  新的“银监法”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检查时,对企业和个人享有延伸检查权。这些延伸检查权包括:询问有关个人和单位,要求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按照修改前的法律,上述权力只能对金融机构行使;对个人和企业就行不通。“在调查内蒙电厂违规贷款过程中,银监会就遭遇了尴尬。由于有关单位拒绝提供资料,调查无法继续。”这位人士说,这使得对内外勾结作案的查处仅仅停留在银行层面上,监管部门很难对其彻查。

  新的“银监法”施行后将改变上述尴尬局面,以往在查处过程中遭遇坚冰的银行业案件,将因为这一修改得以确保能够彻查到底,进而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穿透力。比如对假按揭贷款的查处,就有了法律的手段防范银行内外勾结客户作假。银行业人士表示,这将提高内外勾结作案的成本,使违法者难逃监管,从另一个方面看,也有利于银行自觉加强风险防范。

  修改后的银监法还增加了一条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析人士指出,这进一步确保了银监会监管的有效性。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此次“银监法”修改的第三个变动在于强调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贪污受贿,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修改后的“银监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有关人士分析,在银监会享有对个人和企业的延伸检查权的同时,作上述规定有助于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因为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很敏感,所以在司法程序上要合法,要确保隐私,同时要适度。”银监会有关人士说。

  根据银监会最新提供的数据,1-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各类案件724件,比上年同期减少190件;累计发生百万元以上大案194件,同比减少57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成功堵截案件(包括由于成功堵截而未立案的事件)404件,其中100件为百万元以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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