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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17:10 银监会网站

  第三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设立相应的合规管理部门。

  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

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内部审计方案应包括合规管理职能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方法应包括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合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测试方面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随时将合规性审计结果告知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以及合规风险报告的要素、格式和频率。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职能,合规管理职能的组织结构应符合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负责。

  商业银行应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不妨碍

银监会的有效监管。

  第四章 合规风险监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商业银行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合规记录及合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确定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制度、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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