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银监会再次提示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09:34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讯记者章永哲报道 最近,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近日针对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要求。

  按照

银监会的要求,
理财
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理财产品
(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

  商业银行应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定期跟踪和了解原有客户评估状况的变化情况,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及时纠正或停止对不恰当的客户进行的产品销售或推销行为。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计划)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计划)。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明确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避免使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理财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同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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