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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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10:02 青年时报 | |||||||||
据新华社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指引》规定,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用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筹组和代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 《指引》明确提出了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青年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