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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得为贷款担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02:54 新闻晨报

  □记者马伟伟

  晨报讯随着4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上调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的宏观调控举措也接踵而至。昨天,记者从银监会有关人士处获悉,一份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旨在规范地方政府担保贷款的文件已于近日下发至各大银行。

  据悉,在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中,五部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一切对政府的打捆贷款和授信活动。通知严肃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为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是变相担保。

  同时,在该《通知》中,2005年1月26日将成为政府担保是否有效的分界线。这份文件重申了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担保问题的规定,2005年1月26日以前地方政府对贷款所做的担保有效,在这个日期以后的政府担保将不再有效,并且严肃规定“严禁地方政府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是变相担保”。

  据一银行人士透露,打捆贷款是指以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承贷主体,以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作为偿债保证,将一城市或区域的若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通俗地讲,打捆贷款主要指的就是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大额银政合作协议。”

  上海银监局有关人士对此表示,这份文件的下发最主要还在于“加强

宏观调控”,也可以说是针对今年一季度信贷大幅增长采取的又一调控措施。

  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1.26万亿元人民币,新增贷款的增幅达到了13.98%,几乎一季度就完成了央行半年的贷款目标。上述银行人士告诉记者,这其中,各类银政合作的贷款模式十分受到推崇,而叫停此类贷款,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并降低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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