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央行要提高依法行政紧迫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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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3:21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刘宗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重新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一些基层央行片面理解“依法行政”内涵,认为依法行政就是金融监管,将其重心定义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国家金融改革重要性、意义和人民银行执法职能认识不够,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感和艰巨性认识不足。
一是金融法律法规缺位。例如,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征信管理职能,但是,我国尚未出台《反洗钱法》,也缺少有关信贷征信管理和社会征信的配套法律法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也亟待修订完善。 二是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例如,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存在多处不一致的内容,与人民银行新职能不符,有待修订。 三是金融执法工作机制影响依法执法的效果。特别是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基层央行越发需要与地方政府及银监、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当前,仅仅停留在书面协议上,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工作联系和合作机制,孤军奋战。 四是执法监管方式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当前,基层央行在执法检查中依然采取看报表、翻传票、查台账等陈旧落后的方式,没有引入电子数据采集,经筛选后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归并和分析的方式,原始的手工操作的执法检查方式严重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率。 五是行政处罚干预大,执行难落实。有时基层央行对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受地方行政、人际关系等因素影响和干预,常出现以情代罚、讨价还价等情况,陈述的机会变成了说情的过程,有些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形成久拖不决的扯皮现象。 针对基层央行依法行政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基层央行依法行政工作,笔者建议:基层央行要转变思想,调整行为。从机构型监管转到功能型监管上来,将工作视野从单一的银行机构扩大到整个金融业,根据央行的工作目标,有选择地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全面理解“依法行政”内涵。加快立法研究,修订完善与金融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