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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入银行业无法律障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1:5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9日在北京大学“民营企业投资与发展论坛”发表演讲时表示,近些年来,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中国银监会总的态度是:区分两种准入,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

  民资进银行业无法律障碍

  唐双宁称,目前在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历来都是该类机构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提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均没有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规定。

  民资是金融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成

  唐双宁表示,目前,民营资本已经进入到中国银行业的各个领域。

  截至2005年末,据对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统计,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外资股及民营股分别占比23.95%、30.79%、14.33%、12.07%。2002年到2005年3年间,民营股增加了65.54亿股,增长率为144.9%,民营股占比增长了1.24%,而同期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占比分别下降了0.76%、17.19%。比较典型的浙商银行作为成立时间不长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其总股本的85.71%;民生银行作为一家成功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其总股本的55.04%。

  民资入银行业需分清概念

  唐双宁强调,银行机构的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资本准入上,如前所述,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目前已经出现了一大批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的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有关银行业机构的重组改造。至于有的银行目前没有民营资本,那是市场的选择,而不是法律上的障碍。在这个问题上,监管当局注重两条原则:第一,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第二,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银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银行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地成为高级管理人员。

  在机构准入上,监管当局一直持审慎态度,但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而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当然结构上——包括机构结构和地域结构,还需要调整)、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必须慎重。(刘晶)

  (含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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