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银行 > 正文
 

央行银监会联手防范信用卡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0:0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本报北京电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银行中介代理公司”、“贷款中介”等名义,为客户代办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骗取高额手续费和银行资金。针对这种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行为,以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通知》要求,信用卡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做好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教育。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加强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定和信用审查;要慎重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并严格管理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要加强对持卡人不良用卡情况的监控,对于已确认存在以欺诈手段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有权采取止付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发现不法中介骗领信用卡收取高额手续费和骗取银行资金的,应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理。

  《通知》明确要求,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防范特约商户非法套现等风险。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防止拓展不合规商户;要规范特约商户签约行为,完善对特约商户和POS机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监控机制,对可疑和异常的商户交易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

  《通知》强调,中国银联应当积极协助成员机构和相关单位做好有关信用卡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加强与成员银行、工商、公安机关间的协调,防止不法贷款中介和恶意申请人在多家银行反复作案,并联合各成员机构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和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

  《通知》鼓励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各类相关信息系统,提高对高风险持卡人和商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新闻链接

  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失卡万全保障

  招商银行信用卡在4月8日零时推出了“失卡万全保障”功能。当日起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卡片丢失或失窃后,只要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履行简单手续,则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将由招商银行分担,其中普卡最高获得人民币10000元,金卡最高可获得人民币15000元,白金卡持卡人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全部被盗用损失将由招商银行承担(以本人信用额度为限)。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