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7日讯记者韩雪萌报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国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梳理整合现行有关市场准入管理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总结行政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近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部行政规章,将于2006年2月1日起
施行。
4部行政许可实施规章适用对象为任何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许可的事项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及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共6章37条,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附则等六部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3部规章对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流程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此外,为配合4部规章的实施,银监会还将通过其网站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章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增强监管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率,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相关报道见二版或本站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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