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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批露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1:23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徐思佳 16日北京报道】

  受托机构不得误导视听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公告称,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定并公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根据《规则》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规则》规定,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发行说明书中应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大会结束后10日内披露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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