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个人财产可合法转移境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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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15:10 北京日报 | |||||||||
超过20万元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 本报讯 (记者 孟为 耿彩琴) 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原来在国内的财产可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转移;而外国人也依法享有我国境内遗产的继承权利。央行昨天对外公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对居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先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将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央行昨天公布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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