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0日对外发布了《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金融机构应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到人民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
这一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据了解,现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2%;外资金融机构3个月以下存款缴存比率为5%,3个月以上(含3个月)存
规定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人民银行指定的账户。当月15日至下月14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余额与其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