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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娜)王京(化名)持银行卡到银行窗口存款,存完5000元后发现卡不是自己的。 因建行北京石景山支行拒绝返还,王京将其诉至石景山法院。
记者昨天获悉,法院驳回了王京的诉讼请求。
王京诉称,今年4月11日,她在银行储蓄专柜办理存款时,将5000元存入卡中,在存款凭证上签名时,才发现户名并非她本人。事后她称该卡是其母亲拾到后放在她包内的,结果她误以为是自己的卡。因银行不同意将5000元返还,王京遂起诉至法院讨要这笔存款。王京说,工作人员明知她交的银行卡为挂失状态,且她已表示拿错卡后,银行依然将钱存入卡中,给她造成损失。
庭审中银行辩称,在打出存款凭证前,银行无法得知卡的状态。事后银行通知该卡户名上的登记人前来处理此事,但其未能到银行将存款退还王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业务流程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银行根据识别权利人审查机制而做出正确识别判断,银行工作人员无过错。另外,王京本人有审查和注意的义务,她因疏忽大意误将现金存入他人账户,与银行的程序设置无关。
法官释案:
王京将银行卡和现金交与银行,并无其他说明,银行有理由认定她的意思是将现金存入提交的卡中。按照银行的计算机操作流程,首先刷卡显示的是客户卡号,并无其他信息,其次选择交易类别,最后交易成功时显示卡的状态,包括是否挂失,而此时现金已存入。
王京持有他人的卡,并以实际储户名义存款,在上述程序中,银行以存款凭证即磁卡中载明的信息内容识别储户身份,银行在审核该卡属于本行卡、能正常使用无误后完成交易,已履行了正确识别义务,因此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