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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明确灾区贷款损失核销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7日 1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建设银行出台规定,明确了地震灾区贷款损失的核销条件。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法院、民政部门或抗震救灾中心出具证明,建行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核销条件申报;借款人(或持卡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司法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建行按“丧失劳动能力”核销条件申报;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倒塌、损毁或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的,借款企业厂房倒塌、机器设备损毁等企业财产损失后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经当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等权威部门证明,建行按“自然灾害”核销条件申报。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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