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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损毁房屋按揭有望一笔勾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6日 14: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地震损毁房屋按揭有望一笔勾销

  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可不必再背负按揭贷款包袱

  本报讯 记者刘薇报道: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损毁房屋住房按揭问题有了明确答案———中国银监会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努力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这意味着,处于按揭状态的住房若在地震中遭遇严重损毁,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可不必再背负贷款包袱。

  两类情况可做呆账核销

  银监会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及时上报应核销贷款的材料,上级机构要随时审核审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认真做好对本次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统计工作,及时足额提取有关损失准备。

  呆账核销必须有据可依

  “从银监会的精神来看,只要是在地震中遭遇重大损失的,不管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适用这个通知。”一位银行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若抵押物已不复存在或抵押功能消失,担保也无法清偿,就只能进入呆账核销。“这种做法是符合商业银行原则,也符合核销条件的。中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对于房贷也只能如此。”他认为,已进入呆账核销的账务由于是地震这种特殊灾害引起,是特殊情况,因此也不会录入央行征信系统形成不良记录。

  记者查阅了《管理办法》,发现办法对此类情况的确早有明文规定。其中第二章第四条第(三)点明确规定:“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第二章第五条第(一)点规定“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第二章第五条第(二)点规定“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 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呆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不过,让银行独立承担债务损失的做法,是否会让银行感到不公?对此,接受采访的银行都表示理解,认为银行在放贷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发生的可能,当一些不可抗风险发生时,银行也只能做好承受风险的准备。至于国家是否会对银行作出一定补偿,银行方面称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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