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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受灾企业个人催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1日 05: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第1号紧急通知,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汶川特大地震短短7天,“5·12”汶川大地震的金融“新政”即告出台。

  金融

  输血新政

  政策1 未偿贷款“不催不罚不记”

  政策包括将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政策2 每个安置区须有一个网点

  通知指出,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只要技术条件具备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与合作,加紧改造相关系统,使上述网点可受理其他银行业务,并免收客户各类相关跨行费用。

  政策3 提供证明可先支5000元

  通知要求灾区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政策4 保证捐赠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此外,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新华社

  损失重大 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公布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

  输血新政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日发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两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当前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进出口税收等税种。

  优惠1 企业所得税

  企业财产损失 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优惠2 个人所得税

  救济金免税 捐赠可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优惠3 房产税

  房屋毁损和大修可免征税

  房产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优惠4 契税

  因灾重新购房 可减免契税

  契税方面,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优惠5 资源税

  损失重大 可减免资源税

  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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