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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理财产品零收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郭田勇 蒋蛟龙 目前国内理财产品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零收益”有其客观因素 此次银行系理财产品零收益或负收益危机有其正常因素或者说客观因素在里面,当然也有一些来自包括银行自身在内的非正常因素。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这些产品类型来看,由于这些产品属于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对投资者购买这款理财产品是否会获利在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因此,投资者在质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同时也应该以一种平和的心态来对待“零收益或负收益”现象。 其次,由于这些理财产品大多与股市挂钩,因此,其收益率的高低与当前股市的走势有着很大的关系。而随着全球经济形势出现转变,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全球股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波动。而这些理财产品在前期设计时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当前有着很大的不同,出现收益偏差也就难免了。 再次,从市场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投资产品有盈利有亏损,不可能出现通涨或通跌。目前,国内已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理财产品共有3000多只。部分产品出现“零收益或负收益”现象也是市场运行中的正常现象。 非正常因素亦需正视 笔者认为,虽然事情的发生确实是有客观原因,但其中不乏一些非正常因素在里面助长了“零收益或负收益”问题的产生。 首先,从商业银行自身来看,由于理财产品在中国发展时间较短,因此,中资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由国际大投行所设计并引进。而中资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人才的缺失导致了其自身对这些产品设计的不了解,从而在购买合同中针对该产品所蕴藏的风险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识别,最终发生亏损也只能自己一身承担。同时,银行在引进理财产品设计时过度迷信于国际大投行而不对该产品是否适合国内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国际大投行也并非万能,从这次美国次级债危机就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叱咤风云的摩根斯坦利等大投行同样也会出现投资失误导致巨额亏损。 其次,由于国内理财市场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出于营销业绩压力,银行在推销自身理财产品时往往会陷入“报喜不报忧”的误区,对于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往往仅用“收益率”来替代,更有甚者把产品的收益率说得天花乱坠而故意弱化或忽视风险提示。 第三,作为市场的看门人,监管者在这次“零收益”事件中也出现了缺位现象。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尤其是在目前国内存款利率负值状态以及股市、楼市风险较大的情况下,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便成为了广大投资者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国内理财市场得到了井喷式增长。但是在理财市场得到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市场秩序未能有效建立。在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导致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从而加大了市场风险。同时,理财市场作为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市场,投资者几乎无法知道银行对其理财产品的具体操作,而监管层在增加理财市场信息透明度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因此,金融市场中的“用脚投票”机制在理财市场消失,显然不利于投资者监督银行的投资行为,缺乏惩罚机制下的投资发生亏损的概率大大增加。 多方着手防范投资风险 为了改善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中的非正常行为以及防范潜在的风险进一步暴露,需要从商业银行、投资者以及监管者三方着手。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提高对理财产品的风险预测能力,对从国外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要认真研究,准确判断其风险和收益,判断是否适合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培养理财产品设计人才以此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要真正树立“顾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对自身产品做宣传销售时不能故意隐瞒潜在风险,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 其次,监管层应该顺应理财市场高速发展潮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秩序。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宣传过程中通常对其产品冠以夸张名称的现象,监管层应该制定理财产品宣传制度,禁止诱导性广告宣传。同时规章制度的形式强制商业银行定期披露其理财产品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对银行道德风险进行相应惩罚,充分发挥理财市场中的“用脚投票”机制,切实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再次,投资者自身也应该树立起成熟的投资理念,充分认识银行理财产品所存在的风险。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并对理财产品投资标的进行仔细研究分析,认清风险,仔细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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