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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收益竟成银行秘密 市民纷纷质疑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0:37 半岛都市报

  2月26日,本报以《“非凡理财”成了烫手山芋》报道之后,不少市民通过本报理财热线,反映了自己和林先生同样的遭遇。更多市民表示说,自己购买了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却不知道自己产品的收益情况,等媒体报道出来才知道。记者调查发现,投资者想要知道“非凡理财——— 人民币第十二期”的收益情况竟成了银行的“秘密”。“要不是看了报道,我还真不知道自己的的这款产品原来运作得这么糟糕”。昨天下午,家住中山路附近的王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说。王女士说,她也是2006年买的这个产品,当时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个产品的投资期限是两年,收益率肯定不错,于是她就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买下了这款产品。“虽说我们是理财外行,可是你的产品运作情况应该让我们心里有个底吧?”王女士说,在此期间,她打过民生银行(600016行情,股吧)总行的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也拒绝透露这个产品目前的收益情况,而上网查数据,根本没有这个产品的收益情况,她纳闷了,“投资者连这点知情权都没有了?”

  今天下午,记者就“非凡理财——— 人民币第十二期”的收益情况致电民生银行服务热线95568,与本地分行理财中心答复不同的是,136号工作人员说,这个产品目前还没有到期,她们没有接到这个产品收益情况的通知,所以暂时看不到目前的收益情况。投资者只能等到两年期到了后才能知道。她说,按照合同,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产品,否则就要付3.1%的违约金。记者在询问“好运套餐”3号理财产品时,131号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只产品每季度公布收益情况,截止到2006年12月12日,这只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是20.47%,但是从网站上看不到这个产品收益情况,而是刊登了所谓的“产品指数”。而在查询“非凡理财——— 人民币第十二期”的收益情况时,网站上显示的只是2006年12月8日,与这只产品挂钩的相关港股的收盘价格。

  对此,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王维湘律师表示,如果银行和投资者间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受托方汇报委托事件的过程和细节,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求,否则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如果受托方因为不公布委托人想了解到情况,而对委托人的收益造成损失,受托方可以不承担因为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损失责任,但是必须承担因为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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