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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跨行查询收费 客户索赔2分钱终审遭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01:53 市场报
本报讯 记者李方报道:因认为工商银行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的行为违法,储户王岩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返还其查询费0.6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0.02元,并公开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日前,《市场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驳回了王岩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31日,王岩在工商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天通苑分理处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牡丹灵通卡。当日,该分理处接受了王岩的申请,并为其办理了上述业务。2007年2月17日,王岩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标有“银联”标识的ATM取款机进行了两次账户查询,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直接从其账户内扣划了两次查询手续费,共计0.6元。 王岩认为,其与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是储蓄合同关系,在2006年8月31日办理牡丹灵通卡申请时,申请表背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并没有关于跨行查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签订合同时,双方也没有约定此收费项目。王岩认为,工商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故起诉请求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返还账户查询费0.6元;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0.02元,并公开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跨行查询费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工商银行有权自行定价。工商银行已于2006年8月将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事宜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其网站及其各个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在王岩填写牡丹灵通卡申请表时,申请表背面已明确载明对牡丹灵通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等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王岩在申请表上签字表示其对此予以认可,故其在进行跨行查询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对其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符合双方的约定,王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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