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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冒领存款银行审查不严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07:39 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富心振 通讯员

    2.8万元的存单在家中被盗,小偷从银行冒领,储户周先生认为银行对取款人审查不严,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银行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未对代领人身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一审判决银行方担责30%,即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8400元。

    今年3月1日,周先生在上海一家银行下属的分理处存入总金额为2.8万元的三笔定期存款,到期日为2010年3月1日,均未设置密码。同月16日,周先生家中被小偷光顾,周先生放在同一抽屉内的三张定期存单及身份证一起被盗。下午15时23分,小偷即至该银行分理处提前支取存款,在出示三张定期存单、周先生的身份证以及“严佳丽”身份证,并填写储户相关信息后,银行方支付了存款2.8万元。周先生在当天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后,即于16点至该银行分理处挂失,却被对方告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因周先生认为其经济损失,银行方对取款人审查不严,应当负有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认为,周先生该经济损失的产生主要的原因是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而作为周先生在存款时未设置密码,且将本人身份证与定期存单同置一处,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发生后其经济损失的产生,对此,周先生应当负主要责任。而银行方在他人代领行为发生时除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有对代领人所持身份证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义务。现银行方仅从形式上审查,法院难以认定银行方已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故银行对于周先生的经济损失存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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