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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存单遗失 子女持遗嘱取钱被银行拒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 15:39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邱伟)老人去世后在银行留下了一笔存款,然而存款单已经遗失。当子女们拿着老人的遗嘱去取钱时,银行却说不能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所以不能凭这份遗嘱把钱支付给子女们。今天上午,平谷法院在审理后对这起纠纷一审认定:银行拒付存款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银行向子女们支付全部存款及利息。 去年5月10日,王老先生立下遗嘱,将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金海湖支行的2.6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分为4份。今年2月,老人去世。子女们发现2.6万元存款的存单已经丢失,就补办了挂失手续。挂失期满后,子女们去银行支取存款。银行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挂失后由储户自己来办理支取存款手续。于是子女们告知老人已去世,但老人在遗嘱中已将存款分给子女们。可银行拒付存款。 银行的说法是,依据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储户利益,在存单丢失的时候,可采取电话等方式挂失,也可以不由储户本人挂失。但是,在支取存款的时候,必须由本人办理,若委托代办,代理人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效的授权法律文书。 子女们把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给付存款2.6万元。今天庭审中银行表示,他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控制要点》之规定,明确要求5名原告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说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可时至今日,5名原告未向银行提供任何法律文书,银行拒绝支付涉案款项,合乎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被继承人王老先生生前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5原告系遗嘱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银行支付存款,而银行却以5原告不能提供公证部门的继承权证明书等理由拒绝支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人士在宣判后表示,银行拒付存款所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控制要点》,这是银行的内部规章,而5原告提供的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银行无权以其内部规章对抗5原告依法取得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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