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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不算31日利息获法院支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9:49 南方都市报
储户起诉工商银行不算大月“31日”利息,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 据新华社电 银行存款计息,一个月到底按30天计还是31天计?为此引发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驳回储户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据悉,段先生在法庭上称,2005年8月26日,他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100余元。 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表示,几百年来金融业就是按这种惯例计息的,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自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国内各银行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段先生的诉讼请求;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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