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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假币收缴存在隐患 不利于假币收缴核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10:56 上海金融报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印章,并向持有人出具统一的假币收缴凭证。但从金融机构假币收缴账务处理操作上看,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现行处理程序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对收缴的假币,由出纳人员按人民银行统一的假币收缴凭证填写的相关要素,设立假币收缴登记簿,登记假币收缴日期、券别、号码、金额、版别等,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实物由出纳人员自行入库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上缴所在地管理行,再由管理行上缴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及公安部门上缴的假币,也是按假币收缴凭证填写的相关要素,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并做到年度逐级上缴假币。 现行主要问题 未实行账实分管,不利于假币收缴的控制和核对。金融机构现行的假币收缴账务处理,统一由商业银行的出纳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保管假币实物和登记簿,未设立相应的假币收缴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控制。假币收缴的实物与账务的核对与控制,只能由出纳部门或货币金银部门自行核对和控制。金融机构在执行查库制度时,也是按出纳部门或货币金银部门提供的假币收缴登记簿与库存假币实物进行核对,存在“一手清”现象,不利于查库制度的完整执行和核对,与会计核算账实分管的要求相悖。 存在人为更改和调整的隐患。由于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实物和登记簿均由单个部门(人)负责,未做到账实分管,相互制约、核对和监督。因此,金融机构若出现经办人员假币实物保管不善丢失或登记簿记载错误,造成假币实物与登记簿不相符的情况,金融机构经办员只要对假币收缴保管登记簿进行人为更改或调整上缴实物,就可以做到假币收缴“账实相符”了,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假币收缴的安全管理和核算。 影响假币收缴的数据统计。在只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未设立假币收缴会计科目核算的情况下,假币收缴登记簿未设计累计收缴金额栏,也未明确假币收缴登记要求,出现有的金融机构未按假币收缴券别分户登记假币收缴情况,造成假币收缴数据统计上不方便,影响假币收缴统计的效率和质量。 完善建议 设立假币收缴会计核算表外科目,加强对假币收缴的控制和核对。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具体可参照人民银行的发行基金或重要空白凭证的表外科目核算要求,分假币收缴的券别和版别,分别设立相应的假币收缴表外科目,由会计部门记载表外账户核算假币收缴情况。出纳(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保管假币实物,收方登记出纳部门收缴入库的假币,付方登记上缴管理行及各级人民银行的假币,余额反映已收缴入库但未上缴的假币库存数。 完善会计部门与出纳部门的核对和控制功能,提高假币收缴的统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上级行人民币反假工作提供信息参考。 完善假币收缴专用凭证的设计和使用。建议在现有的三联式假币收缴专用凭证基础上,增加假币收缴凭证的联次,改为四联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增加的一联作为会计部门表外科目的记账联。假币收缴凭证由出纳部门在收缴假币时按要求填写,并将会计记账联及时传递会计部门登记假币收缴表外账。 完善假币收缴登记簿设计和使用。建议在保留假币收缴保管登记簿的前提下,增加假币收缴的累计金额栏,并按券别和版别分别进行登记,便于假币收缴的统计和核对。 (范荣飞 张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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