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许银行为并购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3:49 中华工商时报

  工商联并购公会提案称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

  为了增强我国本土企业并购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国家经济在全球并购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在“关于完善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制度的提案”中建议应当有步骤地放松金融管制,有选择地创新金融工具,允许各种资金进入并购融资领域。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提案表示,这“导致企业在并购活动无法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各种融资工具,抑制了企业并购业务的发展,限制了我国企业竞争实力的提高,使我在全球并购浪潮中处于不利之地”。

  提案建议,一是修改《贷款通则》,引导信贷资金进入并购市场。修改《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股权交易的并购发放贷款,允许商业银行考虑开办并购专项贷款等业务。

  目前已经允许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些都是涉及股票的高风险业务,应该可以考虑允许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银行参与并购融资可以采取先间接(专业机构打理),后直接,在风险管理到位的情况下,逐步地参与并购融资。同时,可以辅以相应的限制条件,比如融资额度的限制、独立机构的信用评级限制等。

  二是尽快出台新的《企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加快债券市场的建设。建议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就公司债的一些基本原则、发债主体资格、发债额度限制、发债审批程序等问题做出突破,放宽债券的发行条件,扩大企业融资的渠道;允许信用债券、高息债券等新型债券发行,构建多品种的债券市场,为并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完善权益融资渠道,创新融资工具。建议相关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步骤,以适应公司并购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并购。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具备法律依据,但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允许合格的机构发起设立专业化的并购融资基金。(9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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