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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8:54 金时网·金融时报
银发〔2007〕5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促进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保值增值,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型,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现就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 二、企业年金基金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企业年金基金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受托人应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代理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XX组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的委托书复印件。 受托人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持有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企业年金基金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受托人应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 结算代理人应代理企业年金基金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XX组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持有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债券托管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不得超过10个。 六、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 七、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在联网手续和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上海地区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结算代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和债券结算代理协议等复印件。 (三)同业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和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 八、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或终止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债券交易联网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或撤销。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上海地区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相关变动情况。 九、同一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及其他资产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在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的债券投资、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管理规定。 十一、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工作,做好企业年金基金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20日前向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债券投资、交易情况的半年度和年度书面报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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