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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行卖基金意外失误 夸张内部资料当传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 02:20 每日经济新闻
  正当证监会在加紧制订和完善基金销售法规时,银行渠道在销售基金过程中挑战法规底线的情形再度发生。日前,在位于上海陆家嘴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茂大厦支行,赫然公开出现未经证监会备案的友邦华泰基金宣传材料,明显涉嫌违规。在《每日经济新闻》就该涉嫌违规现象提出采访要求后,该行的一位工作人员随后将该宣传材料收走,并称可能是一次工作“失误”。
 
“内部资料”公开示众:涉嫌违规
 
  中行上海分行金茂大厦支行位于金茂大厦的底层。2月13日上午,在该支行的宣传资料陈列架上,《每日经济新闻》发现有一叠友邦盛世基金的宣传资料,在A4版面的宣传单右上角,有“内部培训交流资料”的字样。
 
  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宣传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都属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其中包括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印有“内部培训交流资料”字样的宣传单是禁止在公开场合陈列并向公众散发的。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该问题,并出示工作证件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茂大厦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可能是由于近期各基金公司的基金宣传材料较多,有关工作人员不小心出现“失误”,错把该类资料公开陈列。随后,“友邦盛世基金”的该资料被迅速收走。
 
超过100%增长:基金宣传明显夸大
 
  证监会之所以将基金公司的宣传推介材料列入行政审批项目,严格加以把关,主要是因为基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销售基金时,存在不可推卸的正确揭示产品风险与收益率的法律义务。如果任由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将基金当作普通消费品来销售,会严重威胁投资者利益。
 
  然而,自去年11月开始,多家基金公司在宣传推介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却存在夸大基金收益、淡化市场风险的现象。一些基金公司以高收益为卖点,肆意叫卖基金,盲目扩大规模,并不惜铤而走险。在制作和印刷宣传材料时,为了逃避证监会的审核,竟然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在市场公开散发,实为掩耳盗铃之举。
 
  以友邦盛世基金为例,该基金的宣传资料上公开打出“超过100%增长,超过100%分红,净值回落到1.1元左右,费率6.7折优惠”的词语,称选择该基金有四大理由:一是149.52%增长(惊人增长),二100%分红(翻番回报),三是申购费率优惠、单位价格低(优惠:申购费率6.7折;1元附近购买);四是运作稳健(购买安心;权威基金评级机构“晨星”将友邦盛世基金风险等级评为“低”)。
 
  该宣传材料既无风险提示或警示性文字,也无“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的声明,虽然该宣传材料的右下方标注着“本材料仅供渠道销售人员交流、培训使用,请勿对外发放”的文字,但却在公开场合散发,这些与证监会法规的基本要求相距甚远。
 
基金违规为何屡禁难止?
 
  自去年11月以来,不少基金公司以高分红为卖点,展开持续营销的竞赛,在基金规模不断攀升的同时,基金销售过程中宣传违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其中既有基金公司,也有银行等销售渠道。
 
  这种现象令人十分困惑。笔者时常惊异于一些基金公司在对投资者教育的有关问题高谈阔论一番之后,一转身就又成为一个急功近利的不法商人,在宣传推介基金时,不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有基金公司称,投资者教育是政府或行业协会的责任,作为商业机构,基金公司追求自身商业利益的行为非常正常,无可厚非。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正确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是基金公司及代销渠道必须承担的基本法律义务。
 
  需要引起市场各方重视和反思的是,最近半年多来,基金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涉嫌违规也并非个别现象,而是一种你行我效的群体性行为。我们需要反思,已经9岁的中国基金业,虽然仍然幼小,但一些痼疾却为何总是难以根治,甚至在某些特定的市场环境中,呈现出更加严重的态势。
 
  华安基金韩方河事件的前车之覆不远,市场又已在出现新悲剧的苗头。如何一个行业的超常规发展,需要以凌驾于法规之上的冒险为代价,以“投资者教育”之名,行“投资者教训”之实,并不惜损害个人的前途和家庭的幸福,其代价又将是何其之大。祁和忠
祁和忠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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