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系QDII购汇额度可循环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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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公布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规程》指出,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截至目前,国家外汇局共批准银行系QDII购汇额度131亿美元。由于人民币升值、银行的理财产品比较复杂以及只能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原因,银行系QDII实际购汇额与获批额度有很大差距。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将增加银行系QDII对外投资的金融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