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储户与北京工行就计息方式当庭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6:0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今天上午,经历了被旁听的20多名记者形容为“一场算术比赛”的辩论后,北京市民段先生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以下称朝阳支行)对簿公堂的首次庭审宣布结束。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的起因是:段先生发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通知存款”业务在计算利息时,逢“大月”的31日那天的利息被忽略了。

  去年8月26日,段先生在朝阳支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此后,一直到今年8月5日,段先生在该储蓄所有多笔存取。

  段先生认为,工行在结算利息时没有按照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一年时间内,少付给自己利息总共105.86元。和工行交涉多次没有结果后,段先生将工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工行支付少给自己的利息。

  谁对计息天数理解有误

  “我的当事人在一年时间内共有五笔存、取款业务跨越当月31日,但我们发现,工行在对待这种业务的计息方式是:31日并入30日计算。按照这种计息方式,这五笔业务就少算了100多元的利息。”庭审中,段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表示,工行从未明确告知过储户采用这样的计息方式。而在工行“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上,明确写着按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对于段先生的质疑,代表工行出庭的北京工行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解释说:“储户和银行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段先生依据自己理解使用的计息方法与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使用的计息方法存在差异。计息时,段先生将每月的31日和30日作为两个计息天数,而我行则根据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的规定,按照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规则计息,2月同样按照30天计算。”

  “我们是严格执行央行的规定。”工行的代理人表示,“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曾经就计息规则作出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这种计息规则至今已经沿用了40年,我行此种计息方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在12月4日庭前证据交换中,工行向法院提交了1965年、1992年央行发布的两份通知。在1992年的通知中,对1965年通知中规定的计息方式予以重复明确。

  去年5月,央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给予了我国境内银行自行计算利息的权限,“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据记者了解,在此前后,一些新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采用下列规则:日利率=年利率÷365,每年以365日计息。

  工行代理人表示,段先生办理的“通知存款”,年利率目前是1.62%,远远高于普通活期及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工行的网上公告,对于该种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年利率÷360)×计息天数。

  就此,段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30日与31日视为同一天计息的规则,违反了与储户事先约定的按实际存期计息。”

  而工行代理人说,存期是一个时段概念,在央行的相关文件中,存期一般对应的是定期存款中“三个月、半年、一年”等概念。后在通知存款这一业务诞生后,出现了实际存期的表述。但对这一概念较为准确的理解,应为实际计息期而不是实际天数。

  即使如段先生所理解实际存期等于实际天数,大月的31日也在天数之中,不过根据“31日与30日视同一天计息”的规定与30日合并为一天进行计算了。

  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段先生的代理人屡屡提出“工行31日不计息”的说法,工行代理人多次作出纠正:“我行不是31日不计息,而是把31日与30日合并为一天进行计算了。”

  “这是在玩儿文字游戏,其实就是少算了一天的利息。”庭审结束后,段先生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工行是否尽到告知储户的义务

  庭审中,法官提问:“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你们明确告知过这种计息方式吗?”工行代理人表示:“这种已经沿用了40年的计息规则,已经为广大市民所熟知,而且已经成为交易惯例,没必要再重申。”

  工行代理人还表示,2005年9月,工商银行在其网站上发出了《关于修改部分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和计息方法的公告》,当中声明:“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维持现行做法不变”,并于2005年12月在各网点张贴通告。

  最后陈述阶段,段先生代理人说:“按照这种计息规则,除非整年、整月存取,否则储户利益必然受损。”

  工行代理人说:“储户的利益什么时候受损,什么时候不受损,什么时候利益最大化,那是储户自己的事情,跟法律无关。我们是在按照法律执行,计息天数如果按365天算的话,年利率将会比央行规定的高,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由于段先生不同意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计算了“通知存款”1万元一年的利息。

  工行的算法:1万元×360天×1.62%÷360=162元

  段先生的算法:1万元×365天×1.62%÷360=164.25元

  既然银行的存款利息是按一年360日计算,那么与之相对的贷款利息又是如何计算的呢?12月5日,记者拨通了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询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工作人员用了两分钟进行查询后向记者作出答复:贷款的日利率是年利率/360天,这与存款日利率的计算方式没有区别,但具体利息却是按照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当记者询问,为什么存款按一年360天计算,贷款却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按上级规定执行。”

  40年前的规定是否应作出调整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银行的计息方式并不十分清楚,工行根据央行的规定采用的计息方式,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现金往来以储蓄存款合同的形式出现,金融机构应该从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法规政策。”今天下午,朝阳法院就此案召开了“储蓄利息计收争议”专家研讨会,来自法学界、经济学界的专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人士纷纷发表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认为,工行按照央行“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这种计息方式来进行业务操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很难说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存在没有明确告知储户的问题——银行存款的活期计息把每月31天并入30天还是31天计息,这样的做法很多储户恐怕并不知情。

  佟强解释,1965年央行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那个时候既没有电脑也没有现在的计算器,利率的计算依靠打算盘这种手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它力图方便,从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制定了360天的方式。目前各个金融机构已经完全电算化,这个情况就要考虑进行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王玉玲表示,央行虽然1965年规定了按360天计息,但是2005年又有文件规定,实行了利率改革市场化的需要,把计结息规则选择权交给各家银行。人民银行只规定同档次期限借款利率的上限,各家银行可以自主选择。

  具体到本案,双方存在争议有历史原因,包括市场化程度提高等等,这个事情的关键集中在银行是否将如何计息的问题向公众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义务是双方的,银行有说清楚怎么计息的义务,对于储户来讲,也有应该问清楚怎么计结息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东认为,储蓄存款合同的订立双方不会像贷款合同那样签订书面协议,这种协议原则上是属于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那么应当按照不利于银行的方式来解释。相对于银行,储户显然明显处于弱势,法律对银行的要求和对普通老百姓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中国

银监会
政策法规
部处长崔宇清认为,既然在规则上给合同双方提供了选择,如果是公平起见,应该是合同双方都能作出选择:银行可以选择在相关的管理部门的规则下,利率的计算方式和计息的具体方式如何规定,是沿用原来还是有所变化,银行可以选择。同时客户也应该有权利选择。

  本报北京12月6日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