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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工行电子银行章程:银行卡挂失前损失用户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2:4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帅斌彬

  报讯 国内网银用户量最大的工行,新公布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行《电子银行章程》,该章程首次提出:由于网银用户自身未尽到风险防范的义务而导致的资金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而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的条款,在各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已是惯例,由于用户和银行双方责任均难以“举证”,所以一旦发生类似投诉,最后的结果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还是用户自己承担损失。

  银行章程:

  强调用户防风险义务

  在工行网站记者看到,这部章程着重强调了网银风险。使用网上银行可能面临的几种风险,如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登录ID等重要信息被他人获取;电子银行口令卡(数字证书)丢失以及密码被他人窃取;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

银行卡等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等。工行认为,上述状况都可能导致个人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

  为此,章程提出,用户有义务采取措施防范上述风险。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不法分子攻破、系统故障、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用户自身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

  要举证没尽义务很难

  “网银用户的义务条款有了,但是网银资金损失后,责任认定恐怕仍然是很难进行的,单单‘举证’,就是一个大问题。”昨日在采访中,不少持卡人对新章程都表示疑惑。

  福州的黄女士说,这种章程出台后,客户势必承担更多的账户安全防范责任,这是否意味着银行通过制订格式条款,使其处于相对优势,这也相当于银行将责任一次性“打包”甩给用户。

  采访中,一些银行业内人士也坦言,按照目前的举证责任,是要求消费者个人举证,证明自己资金的损失是由于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这是非常困难的。“无论对银行还是用户,在发生网银资金被盗的投诉时,要‘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都很难,所以一旦发生类似投诉,除非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出个结果,否则最后的结果往往都是不了了之,还是用户自己承担损失。”

  律师:

  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阮伟峰就此表示,该章程属于格式合同,其中一些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第十四条“由于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责任。”该条款将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原因,也非客户的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责任,转嫁到客户身上。这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此外,针对第十六条规定“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前因遗失以上银行卡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阮伟峰说,该条款的规定将挂失分为临时挂失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电子银行既然成为一种银行使用方式,就应当具备普通银行一样的功能,否则客户通过电子银行的转账消费行为,是否也属于临时消费,还需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消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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