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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委托贷款亮相 银行出手抢信托地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6:1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陈劲 深圳报道

  云南昆明市商业银行日前推出“多方委托贷款”创新产品。业内人士指出,该创新产品与信托产品非常类似,它采取了标准化合同格式,任何投资者都可以以份额的方式购买该产品,这似乎透露出一个信号,银行已经在利用自己的客户和资源优势,抢夺信托公司的传统地盘了。

  具备信托产品主要特征

  昆明市商业银行表示,多方委托贷款是该行利用自身网点、经营管理、科技等方面的优势,接受个人或单位的委托,按照个人或单位等多个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或项目)、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管理、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委托贷款业务。

  深圳建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此前银行一直都有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分为机构委托贷款和个人委托贷款。具体的操作形式主要是,资金提供方通过银行牵线搭桥,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此举为的是解决非金融机构之间不能发生借贷行为的问题。据介绍,此前该行办理的委托贷款多数为关联单位或者关联个人向关联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如股东单位或者股东个人委托深圳建行向参股公司提供贷款。至于利率、期限、金额等贷款条件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银行并不参与其中。 此次昆明市商业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却与深圳建行此前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不同,它设置了固定格式条款,已经将利率、期限和参与方式等贷款要素事先确定,资金的提供方只能被动接受其标准化的产品,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该“多方委托贷款”项目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贷款年利率5.427%,扣除20%的

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收入5%的银行手续费后,年实际收益率4.07025%;对于单位或社团投资者,贷款年利率5.427%,扣除5.55%的营业税和利息收入5%的银行手续费后,年实际收益率为4.8544515%;在该项目存继期内,执行固定利率,如遇中国
人民银行
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委托贷款合同利率和投资者的收益率不变。

  该项目同时规定存继期为三年,期间投资者不得中途退出,但可以将其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在符合昆明市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基础上,向后者申请不超过所持债权本金60%、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质押贷款。

  对于投资者的参与方式,该项目则规定,个人委托资金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整,单位或社团委托资金起点为人民币10万元整,在此基础上均可以以起点金额的整数倍增加委托资金。同时设立为期10天的资金募集期,个人客户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机构客户只需携带本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到昆明市商业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对信托公司影响难测

  “这已经具备了信托产品的主要特征。”某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经理表示,而且,该产品还没有委托合同最多不超过200份的限制,参与的门槛也比信托产品要低。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募集资金也更为快捷。《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该人士承认,银行推出标准化多方委托贷款产品,对于信托公司应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信托公司都希望通过银行渠道来推广自己的信托产品,虽然部分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已经逐渐建立起自己客户群,对银行的依赖性相对较弱,但在发行大型信托项目的时候,还是离不开银行的帮助,“谁都不敢忽视银行渠道的力量和他们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源”。如果越来越多的银行自己推出“类信托产品”,必然会排斥信托公司的产品,抢夺信托公司的客户资源,使得信托产品的推广渠道将日渐缩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此举对于信托公司的打击不能说没有,可能还会不小。

  深圳一家信托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亦认为,目前此类产品还只出现在地方金融机构中,如果深圳市商业银行也推出类似产品,“对于我们的影响有多大,就不好评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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